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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清河与被执行人王小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河,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河,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左云县张家场乡政府干部,住大同市左云县东延路张家场乡家属楼西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大同市龙渊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执行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3974元,共计2099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车管,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