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要瑞科与蒋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瑞科,蒋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568号原告:要瑞科,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蒋书青,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要瑞科与被告蒋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瑞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要瑞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要瑞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