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葛霞芳、杨洁、杨波与阳泉市郊区富强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霞芳,杨洁,杨波,阳泉市郊区富强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295号原告:葛霞芳,女,阳泉市郊区人。原告:杨洁,女,阳泉市郊区人。原告:杨波,男,阳泉市郊区人。委托代理人:赵林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郊区富强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伟军原告葛霞芳、杨洁、杨波与被告阳泉市郊区富强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葛霞芳、杨洁、杨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霞芳、杨洁、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葛霞芳、杨洁、杨波负担。审判员 侯庆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