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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雷锋、石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锋,石建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向承华,万付敏,杨杰,方桂林,XX,恩施兴动力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锋,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霞(雷锋之妻),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18号。负责人:万开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倩,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向承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龙洞区。原审被告:万付敏(向承华之妻),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龙洞区。原审被告:杨杰,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审被告:方桂林(杨杰之夫),男,1981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审被告:XX,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审被告:恩施兴动力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3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雷锋、石建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原审被告向承华、万付敏、杨杰、方桂林、XX、恩施兴动力汽车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锋、石建霞于2017年5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锋、石建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锋、石建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雷锋、石建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顺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