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王万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王万雪,吴富有,王柏林,龚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城南社区鹅湖大道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8616119701。负责人项政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万雪,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吴富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王柏林,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龚素香,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与王万雪、吴富有、王柏林、龚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万雪、吴富有、王柏林、龚素香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案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万雪、吴富有、王柏林、龚素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润鸿审判员 祝正刚审判员 谭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