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煜,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因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陈煜先后从他人处购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毒品用于吸食,并将吸食后剩余的海洛因7.74克、冰毒10.64克、麻古1.88克存放于家里。同年9月6日10时许,陈煜因吸食毒品在家里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被同时查获。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云阳县公安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及相应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煜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20.2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陈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17���止。)二、涉案毒品20.26克予以没收并由云阳县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家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