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现敏与季明卫、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敏,季明卫,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56号原告:李现敏,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季明卫,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荣建材港C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08279A。法定代表人:马传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298808K。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洋,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现敏与被告季明卫、被告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现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季明卫、被告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敏撤回对被告季明卫、被告河南同盟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一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