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盖景生与被执行人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景生,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盖景生,男,汉族,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陈义,,男,汉族,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景生与被执行人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陈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陈义冻结中财产余额不足,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刚审判员 姜伟审判员 孙 春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