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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盖景生与被执行人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景生,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盖景生,男,汉族,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陈义,,男,汉族,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景生与被执行人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陈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陈义冻结中财产余额不足,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刚审判员 姜伟审判员 孙  春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