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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玉娟与徐国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娟,徐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娟,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九道街68号6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九道街68号6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何玉娟与徐国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国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明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