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天海与王应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海,王应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015号原告:王天海,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应固,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海诉被告王应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天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天海负担。审判员 杨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