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吕强与被告洋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赵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洋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赵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504号原告吕强,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诉讼代理人陈辉,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靳泉军。诉讼代理人赵宝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与被告洋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赵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半收取,由原告吕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