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765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765号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雨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燕,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翠萍,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于翠萍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