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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志琨、徐丽娟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琨,徐丽娟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琨,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凤庆县住建局房屋管理所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丽娟,女,生于1982年3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凤庆县住建局房屋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琨、徐丽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铮审判员 李顺祥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龚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