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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来庆国与耿建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庆国,耿建忠,邓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1926号原告来庆国,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胜,青州口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建忠,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磊红,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来庆国与被告耿建忠、邓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庆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建忠、邓磊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庆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9日,被告耿建忠因做煤碳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耿建忠、邓磊红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上述证据具备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9日,被告耿建忠因做煤碳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耿建忠、邓磊红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建忠、邓磊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建忠、邓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来庆国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葛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