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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进才与李昌龙、李宗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才,李昌龙,李宗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01号原告郑进才,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系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龙,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宗换,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进才诉被告李昌龙、李宗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进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昌龙、李宗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进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进才负担。因原告变更诉请,多余案件受理费7295元退还原告郑进才。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子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