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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聚苍与卢书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苍,卢书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607号原告李聚苍,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4月2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张勇斌,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书村,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2月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苍诉被告卢书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书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聚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苍撤回对被告卢书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聚苍负担。审 判 长  贾松峰审 判 员  翟江涛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