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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华弟与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弟,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02号原告:于华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玉水,男,成人,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黄山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辛建军,经理。原告于华弟与被告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