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华弟与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弟,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02号原告:于华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玉水,男,成人,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黄山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辛建军,经理。原告于华弟与被告呼玉水、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