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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建海、邓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海,邓建江,邓建涌,李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邓建海,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邓建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邓建涌,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婴兰,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邓建海、邓建江、邓建涌与李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苏宋权、李婴兰购买了武鸣县城厢镇东鸣四支路××号房(武房权证2012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婴兰共有的座落于武鸣县城厢镇东鸣四支路××房(武房权证2012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