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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长喜与被申请执行人刘丕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喜,刘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丁长喜,男,汉族,1950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丕元,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丁长喜与刘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刘丕元名下的银行存款100633.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