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立、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230号申请人:张立男,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冰洁,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张立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鲁荣渔52091/52092”对船2016年燃油补贴款300000元、2017年燃油补贴款250000元共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立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鲁荣渔52091/52092”对船2016年燃油补贴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和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鲁荣渔52091/52092”对船2017年燃油补贴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