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与廖明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廖明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24号原告: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住所地绵竹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龙富,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凤,女,43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与被告廖明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明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