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芬、杨来专、杨少雄、杨振雄、杨雄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芬,杨来专,杨少雄,杨振雄,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家芬。被执行人杨来专。被执行人杨少雄。被执行人杨振雄。被执行人杨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芬、杨来专、杨少雄、杨振雄、杨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芬、杨来专所有的位于富源县县城金龙街的房屋,位于富源县县城鸣凤路(凯悦酒店附楼)的房屋,位于曲靖市建宁东路(和瑞苑小区)A幢第XXX号的商铺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曲靖市建宁东路(和瑞苑小区)A幢第XXX号商铺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2041713.4元,其余X套房屋最终流拍。扣除评估、拍卖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本院已于2017年4月26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991297.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剩余X套抵押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