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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张文禄与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禄,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5061号原告:张文禄,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韩杰,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张文禄与被告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文禄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禄以追加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张文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文禄负担。审判长陈学军人民陪审员熊建荣人民陪审员祁建成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杨兴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