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银花与朱仁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银花,朱仁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贾银花,女,蒙古族,1962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仁格,男,蒙古族,1954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贾银花申请执行朱仁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仁格的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仁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