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树臣与马古木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臣,马古木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823号原告:侯树臣,男,1972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马古木得,女,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后树臣诉被告马古木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树臣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古木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树臣撤回对被告马古木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树臣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跃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