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牛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判��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被告人牛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现住辽宁省铁岭市。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辽宁省铁岭市监狱关山子监区服刑。服刑期间,牛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解回,于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调兵山市公安局又发现牛某在铁岭市银州区、调兵山遗漏二起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某现羁押于调兵山市看守所。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牛某在铁岭市某浴池后院将杨某(被害人)停放在浴池后院的某牌轿车玻璃砸坏并进入到车内,在车里找到该车钥匙后将车盗走。2017年2月13日经辽宁省某价格认证中心,被盗某牌轿车价值人民币8万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牛某在调兵山市某停车场内,将王某(被害人)某甲牌普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并盗走一条某牌香烟。经认证被砸玻璃及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牛某共盗窃作案2起,总价值人民币81700元人民币,赃物被提取并返还失主。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牛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处罚。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牛某在铁岭市某浴池后院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某牌轿车盗走。2017年2月13日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提取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牛某在调兵山市某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王某的某甲牌吉普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并盗走价值150元的某牌香烟一条。被砸玻璃价值人民币155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5年3月27日7时许,宋某(杨某爱人)到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报案称:2015年3月26日19时至2015年3月27日7时,停放在铁岭市银州��新华街某社区某洗浴后院的一台某牌汽车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万元。2015年7月31日,被害人王某到调兵山市公安局调兵山派出所报警称:2015年7月30日22时许他将自己的某甲牌吉普车停在调兵山市某停车场,2015年7月31日早晨起来发现自己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丢某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60元。2、户口证明:牛某,男,汉族。3、提取笔录:刑警大队民警提取了王某某牌汽车玻璃发货清单一张;提取被告人牛某盗窃的某牌轿车及流窜砸车盗窃的物品。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的被告人牛某盗窃的轿车及车内物品(电脑包等10种物品)已返还给失主。5、物证照片证实:牛某盗窃的物品照片。6、宋某陈述:2015年3月26日19时,我将自己的某牌轿车停���在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某浴池后院了,3月27日6时我发现车没有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7月31日早上7点,我发现我停放在调兵山市某小区3号楼旁边的停车场里的某甲牌吉普车副驾驶车窗被砸,丢失某牌香烟一条。8、被告人牛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末,我想盗窃一下车里的财物整点钱花。我在夜市买了把安全锤,我走到铁岭夜市一个老旧小区看到一辆灰色牌子的某牌轿车,我等到街上没人时将车玻璃用安全锤砸坏并进到车里,在车里找到一把车钥匙,我就将车开走了,停到了铁岭市五小对面的胡同里,将车放好后我就回家了。回家后我为这个车办理假的牌照,一直都是在周边开。2015年7月末的一天,我来到调兵山市漫无目的溜达,我走到铁路线东边的一个小区看到一辆绿色的某甲牌车停在那里,我就用我随身携带的安全锤砸坏了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把车里一条某牌香烟拿走了。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作案现场情况。10、鉴定意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被砸坏车门价值人民币155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11、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牛某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牛某因犯盗窃罪,被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牛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对其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牛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俊文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