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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76号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周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苗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傅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