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忠祥与黄阔进、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祥,黄阔进,郑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63号原告:陈忠祥。被告:黄阔进。被告:郑永红。原告陈忠祥与被告黄阔进、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忠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陈忠祥负担。���判员郭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乐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