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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忠祥与黄阔进、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祥,黄阔进,郑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63号原告:陈忠祥。被告:黄阔进。被告:郑永红。原告陈忠祥与被告黄阔进、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忠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陈忠祥负担。���判员郭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乐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