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立洁与陈金生、王风、朱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洁,陈金生,王风,朱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72号原告周立洁,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陈金生,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王风,女,4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海龙,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洁诉被告陈金生、王风、朱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周立洁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