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相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10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维和,男,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谢相枝,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含山县。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大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