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桂雪媛与陶醉、尹志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雪媛,陶醉,尹志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13号申请人:桂雪媛,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陶醉,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尹志凌,女,1966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桂雪媛与陶醉、尹志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雪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志凌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座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60000元)。担保人杜红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2015012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雪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志凌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座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担保人杜红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桂雪媛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