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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金梅与周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梅,周朱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072号原告:齐金梅,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朱才,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齐金梅诉被告周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齐金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金梅负担。审 判 长  雷经天审 判 员  孙荣新人民陪审员  朱守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