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金梅与周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梅,周朱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072号原告:齐金梅,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朱才,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齐金梅诉被告周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齐金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金梅负担。审 判 长 雷经天审 判 员 孙荣新人民陪审员 朱守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