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琦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郑喆,徐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异9号异议人张琦,男,汉族。异议人郑喆,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登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琦,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喆,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徐登军与张琦、郑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琦、郑喆于2017年1月11日对榆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张琦、郑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琦、郑喆称,郑喆于2012年9月20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一套,现榆阳区人民法院未向异议人张琦、郑喆通知,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且本案争议标的为368.8万元,且该涉案房产价值约已超过3000元,该查封行为明显违法且属于超额查封,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榆阳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16)陕0802执334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的查封措施,并停止拍卖。现查明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根据徐登军的申请,查封了张琦、郑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琦、郑喆的委托代理人易先彩、孙常辉参加了诉讼,且申请执行人徐登军申请执行有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可以说明异议人张琦、郑喆对榆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知情。另查明上述房屋在中信银行有700多万贷款没有偿还完毕,另外艾军、刘子伟、北京中化方兴等债权人均将该套房屋轮候查封,三个案件涉案标的约为1800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榆阳区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本院认为,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徐登军申请执行张琦、郑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2016年10月28日止案件执行标的约400万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迟延履行金),本案该案异议人张琦、郑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经过依法评估的价格为24343586元(评估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而该套房屋所欠中信银行贷款以及艾军、刘子伟、北京中化方兴等债权人的债权已明显超过24343586元,故该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琦的执行异议。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