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丙武与澄城县和协包装箱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丙武,澄城县和协包装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丙武,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和协包装箱厂。法定代表人马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丙武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和协包装箱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愿意分期履行,并以履行11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