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雪与被告章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章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519号原告:孙雪,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章树环,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身份证住址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孙雪与被告章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孙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孙雪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