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雪与被告章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章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519号原告:孙雪,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章树环,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身份证住址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孙雪与被告章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孙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孙雪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