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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文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6刑初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教,男,1971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柘荣县,现租住于柘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教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锦绣花园步行街湘菜馆出发,行经县委桥头与袁某驾驶的闽J-×××××号小轿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在东区环岛红绿灯路口发生争执,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教血液酒精含量为191.2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杨文教的供述,证人杨某、袁某的证言,涉案闽J-×××××号二轮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文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被告人杨文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教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锦绣花园步行街湘菜馆出发,沿柳城西路往东区环岛方向行驶,途经县委桥头时与袁某驾驶的闽J-×××××号小轿车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在东区环岛红绿灯路口再相遇时发生争执,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5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是自己生日,自己在步行街的湘菜馆办一桌酒,请了表哥杨文教等几个亲戚来庆祝。19时左右,杨文教骑了一辆男式二轮摩托车来的。席间,杨文教喝了一两杯葡萄酒,具体多少自己没有去注意。20时左右结束饭局,大家各自回家。自己看杨文教很清醒,就没有提醒他不要骑车。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21时许,自己驾驶闽J-×××××小车从十字街往安居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县委桥头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刮碰到自己小车的左后视镜。自己继续行驶至东区红绿灯路口时,看到红色二轮摩托车车主摔倒在地,于是自己将车停在烟草局门口。同车的朋友下车问对方为什么碰了我们车辆的后视镜不道歉就走了。之后特警队员巡逻经过时向我们了解情况。朋友姚某说对方有喝酒,而且态度很差不赔礼道歉,所以报警了。后来交警也来了,登记了自己的信息让自己先走了,然后把对方带走了。3、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文教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文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5mg/100mL。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文教的身份信息等情况。5、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8日晚,柘荣县公安局巡特警队员在柳城东路东区环岛附近发现杨文教与他人因车辆刮碰而争吵。在盘查中发现被告人杨文教身上有酒味,随即通知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处置。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杨文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经询问,杨文教承认有喝酒,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柘荣县医院抽血。次日,经书面传唤,杨文教到柘荣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如实陈述事情经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柘荣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9日扣押涉案闽J-×××××号二轮摩托车,后于2017年1月3日发还被告人杨文教等情况。7、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照片、摩托车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8日21时,柘荣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查获被告人杨文教酒后驾驶,即通知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交警大队民警对杨文教进行呼气式酒精测验,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带杨文教至柘荣县医院抽取血样。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文教在案发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涉案闽J-×××××号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等情况。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杨文教因无证驾驶、未戴头盔驾驶、车辆逾期未年检等违法行为被柘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0、被告人杨文教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19时许,自己到湘菜馆参加表妹杨某的生日饭局。期间自己喝了一杯“口子窖”白酒和一两杯葡萄酒。20时散席了,自己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经农行路口往东区方向行驶。当经过东区环岛红绿灯路口时,摩托车的后视镜刮擦到前方在路口等待的小车。车上下来两个男青年把自己拦下,接着我们发生了争吵。一会儿后,特警车辆巡逻时发现我们并调查了解情况。对方就告诉特警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还把他们的车刮擦了。特警发现自己身上有酒味,后来交警来到现场将自己带走,又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自己进行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交警带自己到县医院抽了两管血样又回到交警大队。自己驾驶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是弟弟杨某2所有,自己没有驾驶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教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守延审 判 员  章树清人民陪审员  欧素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建华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