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美兰与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合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美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合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曹美兰,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苏仙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合一组。负责人曹金修,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制作的(2009)苏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交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合一组将该组款项存在以曹光芳的名义在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坳上支行开户账户90×××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合一组以曹光芳的名义在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坳上支行开户账户90×××11内的银行存款8358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执行费50元)。审 判 员 钟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