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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叶丽萍、余呈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叶丽萍,余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财保10号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人和路3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58822289313。负责人:连兴平,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叶丽萍,性别:××,住房县。被申请人余呈松,性别:××,住房县,系叶丽萍的丈夫。2017年5月2日,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称: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湖北房县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叶丽萍、余呈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叶丽萍、余呈松向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贷款40万元,用于经营白沙河流域电站,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是9.72%。叶丽萍提供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房县城关镇滨河花园,房产证编号分别为: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xx号,土地使用证编号分别为:房国用(xx)第xx号、xx号、xx号)作为抵押物。现被申请人叶丽萍、余呈松资不抵债。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叶丽萍、余呈松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的房屋两套、门面房一套两间,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别为: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交刘正林的担保承诺书及10万元的存单(户名:刘正林,账号:81×××75,金额:10万元),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叶丽萍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的房屋两套、门面房一套两间,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别为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刘正林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存款10万元(户名:刘正林,账号:81×××75,金额:10万元),予以���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