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季邓纪红、石培瑶、陈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纪红,石培瑶,陈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4256号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纪红,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培瑶,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林,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季邓纪红、石培瑶、陈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骏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