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续军营与蒲秀均、梁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续军营,蒲秀均,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40号申请人续军营,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蒲秀均,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梁帅,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申请人续军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秀均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以及被申请人梁帅驾驶的冀F×××××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并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正阳小区1号楼3单元101室楼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续军营与二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为及时获赔,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蒲秀均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梁帅驾驶的冀F×××××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续军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边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