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立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96号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楼****号)。法定代表人:常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立国,男,40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王安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