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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利与淄博高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海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利,淄博高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海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9号之一原告:李国利,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连,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高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高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徐飞飞,职务:经理。被告:鲁海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玉梅,职务:经理。原告李国利诉被告淄博高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海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国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国利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