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0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许梅新、李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许梅新,李加伟,李树琴,李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027。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岩说,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傣族,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梅新,女,1975年6月5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李加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李树琴,女,1995年9月6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李树兰,女,1998年12月6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许梅新、李加伟、李树琴、李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绍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