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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闫景召、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景召,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80号申请人:闫景召,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贾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茂,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长茂,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闫景召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景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307国道南、16号路东【权利证:沧渤国用(2011)第075号】面积为115469.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渤海郡”项目全部在��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景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307国道南、16号路东【权利证:沧渤国用(2011)第075号】面积为115469.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渤海郡”项目全部在建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