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037彭彬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彬,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037号原告:彭彬,男,1971年12月24日生,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森,男,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亭湖区。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住建湖县城湖中北路。负责人:张林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庆,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彬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彭彬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长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