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康海、六安市永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王康海,六安市永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341号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财富108广场南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18743732。法定代表人:李红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常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海,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六安市永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保义镇金祠村寿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98950496H。法定代表人:张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康海、六安市永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