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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解海妮与张晨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海妮,张晨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800号原告:解海妮,女,1984年7月20日生。被告:张晨,男,1983年6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海妮与被告张晨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海妮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海妮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海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海妮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