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增鹏与李金武、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鹏,李金武,李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31号原告:李增鹏,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金武,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菲,女,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增鹏与被告李金武、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