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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197号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龙湾城。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客服部客服。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付,经理。被告:李长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井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