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197号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龙湾城。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客服部客服。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付,经理。被告:李长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井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