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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52闻亮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亮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亮周,曾用名闻立周,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减刑2010年2月1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3月16日、4月21日被取保候审,5月3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亮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科臣,被告人闻亮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5月3日间,被告人闻亮周伙同刘亚栋(另案处理),在本市非凡网吧三楼盗窃作案4起,窃得英特尔CPU(i3盒装2100)11个、金士顿4G三代内存条11个,价值计人民币4637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闻亮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闻亮周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闻亮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涉案人刘亚栋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02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闻亮周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闻亮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闻亮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闻亮周在与刘亚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闻亮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闻亮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闻亮周能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闻亮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闻亮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七元,发还被害人刘亚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肇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 凯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